来源:南昌知名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zmxslsnc.com/ 时间:2016-09-19 14:09:19
核心内容:在受到了侵害,那么我们想要争取自身的一些权益获取到帮助,那么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内容的存在呢?主要区分是如何的呢?在轻伤害的一些把握中,主要的权利是怎么样进行把握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在轻伤类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担当各种不同的诉讼角色:一是可以成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二是可以成为在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属于控诉的当事人;三是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赋予了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拥有多项诉讼权利,如对犯罪的检举、控告权、对不立案、不起诉案件的申诉权和直接起诉权、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申请回避权、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请求抗诉权、申诉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扩大了被害人直接起诉、通过参与公诉保护和实现自身权益的渠道和空间。
但是,受轻伤害的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权从根本上来说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规定与实际的运作及现实的需要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存在的问题还很多,还不尽人意。 据笔者调研,受轻伤害的被害人追诉权受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被害人没有选择权。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自诉,亦可以公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虽然赋予被害人自主选择追诉的方式,但涉及到具体案件时,由于没有规定公诉优先还是自诉优先,公安与法院两家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轻伤害案件管辖认识不一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被害人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更显得无耐,导致对轻伤害犯罪打击不力,群众对此反响强烈。一方面,公安机关往往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要求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拒绝受理,另一方面,法院则以案件复杂需要侦查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在先,公安机关已经调查,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由,拒绝受理。
(2)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诉讼渠道并不通畅。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及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仅规定法院“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另一方面来理解,法院也可以不告知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笔者在刑事庭工作多年,在办案中发现,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无法通知或没有通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被害人在事后听说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后,其有情况和建议要向刑事法官反映已经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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