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林文明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南昌知名刑事律师 > 举证倒置规定

联系我们

  • 姓名:林文明
  • 手机:13672204650
  • 邮箱:380439103@qq.com
  • 证号:13601200010912629
  • 律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地址:江西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4楼

举证倒置规定

来源:南昌知名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zmxslsnc.com/   时间:2016-07-27 14:07:15

分享到:0

【 刑事证据】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法律咨询热线:
13672204650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